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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阳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宁国伟
    2017-05-09 21:10:20   转载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8    来源:    

    宜政〔2017〕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5日

    宜阳县实施创新驱动发展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和完善县域现代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投入绩效、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市关于支持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二条    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为县财政专项基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宜阳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今后视财力增长逐步增长。奖励资金当年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办法

          第三条    不断加大创业创新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创新机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和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鼓励引导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产业提质增效,大力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健全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扶持政策。对当年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企业的(以市科技局认定为准),奖励1万元;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不论获批情况),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2.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凡新通过省科技厅A类登记备案的,每家奖励1万元。
          (二)加快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县域企业建设和提升创新平台,着力推进企业创新团队建设,鼓励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创建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自主技术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级创新平台,根据其运行情况,每年分别补贴运行经费10万元、5万元。
          2.鼓励建设各种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示范园区或基地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省、市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3.加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创新载体建设。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鼓励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民营资本围绕县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参与或自主建设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种新型创业创新载体。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支持和奖励。
          4.鼓励大型公司、创投机构或专业团队等在产业集聚区创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孵化载体,支持“孵化+创投”“互联网+”创新平台等创新型孵化器建设。支持我县企业利用自有厂房,与上述机构或团队合作建设孵化载体。对达到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又能对宜阳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运营补贴。被评定为县级创而已孵化基地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对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载体可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成功孵化一户给予孵化基地2万元奖励补贴。
          5.从符合我县产业政策方向,且在吸纳就业、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创新性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企业(项目)中,每年分两次,根据其规模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每次遴选30个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和5万元奖励扶持。同个企业或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扶持,已获得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的项目不再扶持,具体扶持细则另行制定。
          6.从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城乡建设、食品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吸纳一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中,每年分两次,根据其规模及社会经济效益情况,每次遴选10个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和5万元奖励扶持。同个企业或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扶持,已获得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的项目和河南省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不再扶持,具体扶持细则另行制定。
          7.对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创业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吸纳就业3人(含)以上,并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创业补助外,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股东不计入补贴范围)。
          8.对小微企业新引进的人才给予奖励,当年引进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5名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增加1名,奖励增加1000元;当年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3名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名,奖励增加3000元。
          9.鼓励小微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凡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贫困家庭劳动力5名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经营三个月以上,一次性给予2万元吸纳就业奖补资金。
          10.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为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1.鼓励打造各类特色专业乡(镇)、专业村(组)、专业园区等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我县产业集聚区、特色商业区等各类园区可以采取挂牌、共建等方式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县财政连续三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补贴;被评定为县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补助。
          (三)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打造高端产业集群
          1.支持县域各类研发机构围绕先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电器等主导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以及特色产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争取、承担和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于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科技项目的,分别给予实施项目资金的30%、20%、10%的奖励补助。
          2.落实支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交易额免交增值税等普惠性财税政策。将研发投入和研发中心建设作为企业申请政府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条件,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完善创新机制
          1.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企业的研究课题,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按照企业付给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开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
          2.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积极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机制灵活、互惠高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我县发展的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开展协同创新,突破核心技术,提升重点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对新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行业知识产权联盟,经过各级考核认定后,按照国家、省、市、县级别分别奖励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等创新合作平台,开展研发活动。经认定批准运行正常的院士团队、博士后研发基地、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每个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机贯通。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等各类主体,采取多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在宜阳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工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和技术转移中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宜阳设立技术转移中心或第三方服务平台,运行正常后,经考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实现创新人才集聚
          1.鼓励企业引进具有高级职称,主持过高校、科研单位及企业重要技术的攻关或产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关键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入选“河洛英才计划”、“河洛工匠计划”、“玉洛汇计划”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
          2.鼓励企业引进曾在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担任过高层管理职务,来我县领衔企业核心攻关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产业紧缺人才。对到我县单独创办企业或在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领军人才(团队),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教授职称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带领博士生、硕士生组建团队参与我县企业协同创新。对经认定并与我县科技型企业签订科研合作协议且付诸实施的,鼓励并推荐申报洛阳市科技创新券项目,经市认定拨付兑现的,在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
          1.对宜阳县境内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家专利的,依照程序给予资助。资助标准: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外观设计500元/件,每件专利在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给予资助。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经授权后,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助。
          2.鼓励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七)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全力营造科技创新良好氛围
          1.设立宜阳县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奖励科技创新取得突出成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或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名(可空缺),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5万元。
          2.设立宜阳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分别颁发3万元、2万元奖金。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取得科技成果,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进步奖,或在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在创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3.设立宜阳县十佳科技创新人才奖和十佳创业明星奖。每两年开展一次“十佳科技创新人才”和“十佳创业明星”评选,由县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金2万元。
          4.实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对乡(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实行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每年评选3个大众创业工作先进单位和3个创新工作先进单位,由科技、人社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工业经济指挥部、农业经济指挥部同意,由县政府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的企业和个人,需填写《宜阳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申请书》,属创业方面的,一式三份报县人社局;属创新方面的,一式三份报送县科技局,同时根据不同的奖励项目分别提供下列材料及附件:
          (一)企业及个人取得各种资质申请奖励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人社局、科技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各两份。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年度取得同一类型多项奖励项目资格的,按最高金额计算,不重复计奖。
          (二)申请专利奖励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缴费凭证或专利授权证书。
          第六条    县科技局、人社局定期会同县财政、发改、工信、金融等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报经县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征求工业经济指挥部、农业经济指挥部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后给予奖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的最大效益。
          第八条    县科技局每年按县政府研究的奖项总额列入预算,设立创业创新奖励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九条    县科技局、人社局根据本办法对创业创新奖励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对创业创新奖励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核、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的,将分别采取终止或解除项目立项、通报批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措施处理,并追缴已拨付的奖励基金。县科技局、人社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县创业创新奖励基金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人社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由县科技局、人社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与原有县创业创新奖励相关政策重复或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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