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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职责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宁国伟
    2017-05-19 16:19:36   转载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    

    宜政〔201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职责》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27日
    宜阳县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职责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的意见》(洛办〔2016〕8号),进一步强化我县各级、各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意识,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建立道路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报请县委同意,现将我县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单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1.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及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抽调相关部门干部集中办公,全面开展工作,并将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评内容。
      2.调整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完善“县管、乡包、村落实”的工作机制,由分管公安或者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一村一警”警务室、农机监理站、基层综治组织和村委会等的作用,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每个行政村设立1—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开展督促车辆和驾驶人办牌办证,建立驾驶人、机动车档案,排查上报治理道路隐患,劝阻、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等工作,通过墙体标语、墙体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5.制定恶劣气候条件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完善校车管理机构建设,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申请校车标牌工作流程,完成对辖区校车的全面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台账。
      7.建立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制度,按照县交通安全委员会要求,强力推进负有管理责任的道路隐患的整治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并建立台账;对所辖道路(含村村通)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
      8.制订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新闻媒体宣传有计划、有安排,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栏或版面,利用专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栏目、版面、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组织文明交通志愿者开展活动。
      9.加强对在县城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从事违法营运三轮车的残疾人、无业人员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教育、疏导维稳、劝返等源头管理工作。
      10.落实农村集贸“马路市场”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迁移、改建工作,并做好各村主要路口的交通秩序维护,禁止占道经营行为。
      (二)公安部门
      1.制定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方案和计划,对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重点违法行为,客车、货车、校车、危运车、农村面包车,以及配合交通运输、市政部门对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等重点车辆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2.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排查确定市级、县级督办的事故多发、安全隐患点段,建立台账,提出整治建议,报请县政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进行挂牌督办。
      3.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管理,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采集率达到100%,信息采集准确率达到100%。
      4.加强校车管理。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校车驾驶人资格以及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交通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审查;对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以及校车超速、超员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的,要依法查处;定期对校车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教育部门。
      5.加强对“营转非”大中型客车的监管。对使用性质为“营转非”的大中型客车进行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掌握底数,对临近报废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大中型客运车辆,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转移所有权或转移登记;每季度向交通运输部门抄告“营转非”车辆信息。
      6.及时将营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抄告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严格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除聘用;每季度集中清理营运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工作中发现情况的,要随时清理,并将情况及时抄告交通运输部门。
      7.强力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完成市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建设和智能卡口接入缉查布控系统任务;完成公安交通指挥集成平台建设,实现可视化指挥;通过自建、共建、共享,实现省道以及危险路段视频交通监控系统视频巡逻。
      8.严格驾驶人申领、考试、办证等环节,驾驶人考试全面实现自动化;严格机动车办牌、办证、检验、报废等环节,执行过错责任倒查制度;严格驾驶人管理,对驾驶人实行违法记分、教育考试管理;对交通违法、交通肇事驾驶人开展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台账;每月对重点客、货、危运企业驾驶人开展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建立台账。
      9.适时组织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净化校园周边交通环境。
      10.严格工程运输(渣土)车辆通行证办理,规范通行区域和通行线路。
      11.至少建设符合“十有”标准的驾驶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基地各一处,效果明显。
      12.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栏目;通过互联网、LED显示屏、微博(微信)、短信平台等发布路况信息,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13.在车驾管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安装自助服务终端设备,落实综合业务一窗式服务、免费导办服务,设立疑难业务处理窗口。
      (三)交通运输部门
      1.根据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隐患点段要求,按照整治措施、时间节点等强力推进各年度整治工作。
      2.完善交通流量大尤其是客运交通流量大的危险路段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公路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安全保护;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对安全设施缺失、损毁的,及时予以完善和修复,确保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会同有关治超责任单位健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4.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时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估,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5.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按照省、市交通运输部门部署,解决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道路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7.在全县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县客运、危运企业安全标准化要100%达标。
      8.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
      9.督促指导客(危)运输企业完善内部车辆管理、驾驶人管理、车辆检验、源头化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从业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严格审核办理从业资格,每季度对运输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加强对“营转非”车辆、旅游包车的监管。
      10.对公安部门抄告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企业解聘,并向公安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11.制定《道路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校车、城乡客运、城际公交、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散装水泥专用车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并接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
      12.会同公安部门在全县组织推广计算机计时计程培训系统;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复杂路面及意外情况下应急处置能力等职业素养培养,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落实培训大纲和学时以及考试标准各项要求;每年组织对驾校开展集中整治,对驾校场地面积、教练员、教练车的匹配情况进行核查,清理黑驾校,提高准入门槛;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肇事率等,对问题突出的驾校督促其进行整改;对违规经营培训的驾校根据情况,责令停业整顿。
      13.与公安、市政部门共同查处打击非法营运三轮车违法载人行为。
      (四)安全监管部门
      1.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挂牌督办。建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领导小组,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
      2.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严查责任,依法处理。
      3.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开展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4.督促危化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对危险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行查处。
      (五)监察部门
      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棚架、措施不力、落实预防事故措施不到位造成较大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追究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发现公职人员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六)教育部门
      1.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督促学校对已许可的专用校车加强安全管理,统一校车标识;加快校车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做好校车及其驾驶人的准入、审查、报批、备案、动态监控和日常教育培训、监管等工作,对校车驾驶人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每年牵头组织对学校使用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对不符合校车使用许可条件和驾驶人资格条件的,责令停止接送学生,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乘车问题;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和住址、学生作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设置等进行审核。
      2.督促、指导中小学校通过专题讲座、主题班会、演讲、宣传栏、板报、专题片、征文、开学后和放假前集中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不少于两个课时。
      3.中小学校与班级、班级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100%,明确学校、班级、家长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应尽的责任,教育和监护学生注意交通安全,不乘坐三轮车、农用车等车辆上下学。
      4.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主干道路沿线学校门前接送学生的私家车辆停放管理,为家长发放“杜绝乱停乱放、规范接送学生”告知卡,对接送学生时在学校门前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学生劝阻家长遵守交通法规,以“小手拉大手”的形式规范学校门前交通秩序。
      5.组织指导各个中小学校、幼儿园,特别是城区和公路沿线各个学校建立分批错时放学制度,组织学生分班级有次序、有组织出门离校,教育和引导家长有序停车、文明接送、安全上下,防止发生在校学生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七)商务部门
      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工作,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查处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拼装汽车的行为;查处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行为。
      (八)司法部门
      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总体规划。
      (九)质监部门
      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整顿活动,对机动车及相关零部件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查处生产企业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辆或相关零部件产品的行为,以及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不按认证条件生产机动车的行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查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标准检验车辆的行为;查处无证使用或超期未检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超期未检和未登记注册的车用气瓶等违法行为。
      (十)农机部门
      严格拖拉机和农机及其驾驶证申领、考试、办牌、办证、检验、报废等环节,对拖拉机和农业机械违法载人、无牌无证等违法进行整治。
      (十一)宣传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局、县广电总台)
      1.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单位刊播道路交通安全新闻或设立专题栏目,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传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舆论监督。
      2.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3.整合手机短信、网络、微信、微博等公共资源,强化交通信息推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
      (十二)卫生部门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和“绿色通道”,完善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对危重伤员实行先救治后付费,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
      (十三)工商部门
      1.牵头组织开展机动车非法生产销售改装拼装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和二手车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规范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和二手车经营秩序,依法查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和二手车违法经营行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含品牌汽车4S店)和交易市场等销售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机动车销售企业,督促机动车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进货检查验收、产品质量检验、进销货台账、产品质量承诺等制度,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2.依法加强对电动车销售企业的监管,对违规销售不合法、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
      3.整治城区、公路沿线农村集贸“马路市场”。
      (十四)旅游部门
      1.加强对旅游景区内道路及车辆的安全管理,会同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景区内的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景区管理部门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治。
      2.监督旅游组织单位严格执行旅游客车凌晨2时至5时落地休息制度,对不具备资质的旅游客车驾驶人,一律予以清退,对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旅游单位,联合交通部门予以停业整顿,对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或不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旅游客车一律停运。
      (十五)武装部门
      加强对军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军车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每半年报请洛阳警备司令部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假冒军车等违法行为。
      (十六)发展改革部门
      按照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根据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计划,提出任务目标;对新建公路未配套安全防护设施设计的,不予立项。
      (十七)文明办
      组织志愿者开展弘扬文明交通活动,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劝阻交通违法、维护交通秩序,曝光不文明交通典型案例;将文明创建活动与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挂钩。
      (十八)住建部门
      1.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2.加强城区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好降雨、降雪等恶劣天气时道路的排水、融雪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城区道路隐患进行整治,消除隐患,保持城区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3.加强工程运输(渣土)车辆的源头管理,落实“三不出场”制度。
      (十九)市政部门
      1.加强静态交通管理,统一并严格占用、挖掘道路审批管理工作。
      2.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设计指南》完成城区次干道以上道路和次干道与次干道以上道路相交路口的渠化。
      3.清理非法占道、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建棚亭;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4.治理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行为,并与公安、交通部门共同查处打击城区三轮车违法载人行为。
      5.建立健全工程运输(渣土)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查处工程运输(渣土)车沿街抛撒等行为。
      (二十)气象部门
      动态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在雨、雪、雾、冰、沙尘等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及时做好预测分析,通报交通、交警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情况,及时通报给各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县广电总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出行群众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二十一)财政部门
      逐年增加财政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十二)各有关单位
      要加强内部车辆、驾驶员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杜绝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平稳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我县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中的任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具体负责;明确专人开展相应的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杜绝棚架。
      (三)强力推进。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工作顺利进展,要注意能够反映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文件、台账等资料的留存。
      (四)加强督导。县委、县政府将按照任务职责,组成工作组对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检查情况将全县通报。凡因重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而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一律予以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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